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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计算各项赔偿项目?标准是什么?
来源:邓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量:1332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x驾驶新A1C9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xx,致李xx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x与李xx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天,李x被送x往xx医院住院抢救,在该院住院抢救6天。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李xx于2016年2月3日死亡。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系新A1C9xx号车的所有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李xx系非农业户籍。李xx与原告刘x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刘x与李xx的儿子李x瀚于2012年5月29日出生。李xx的父母即原告李x基、李x英系乌鲁木齐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原告李x基、李x英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李x民、李xx、李x兰、李x玲。李xx住院抢救期间,由妻子原告刘x进行陪护,原告刘x无固定收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本院按照60%及40%的比例对被告陈x及李xx进行民事责任划分。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民事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责任,还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四原告误工费3130.27元(54407元/年÷365天×3人×7天);

四、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四原告护理费894.36元(54407元/年÷365天×6天);

五、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四原告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85475.37元(110000元-20000元-3130.27元-894.36元-500元);

七、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医疗费20916.44元[(114360.73元-10000元)×60%-41700元];

八、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120元/天×6天×60%);

九、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78651.56元(100000元-20916.44元-432元);

十、被告陈X赔偿四原告丧葬费16322.10元[(54407元/年÷2)×60%];

十一、被告陈X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78615.97元{[死亡赔偿金(23214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16641.25元(其中原告李x基39791.25元,原告李x英44212.50元,原告李x瀚132637.50元)-85475.37元]×60%-78651.56元}。

以上款项,被告陈x应赔偿四原告的数额为294938.07元,扣减被告陈x已向四原告给付的57800元(30000元+27800元),剩余237138.07元,由被告陈x给付四原告,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应给付四原告合计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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